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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的職務是否可以透過罰款來強制?法院判決指出,強制住戶擔任管理委員並設有「職務辭讓金」的規約條款無效。本文將分析判決理由,強調社區自治的界線,並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確保社區規約合法合憲
藝人隋棠因屋頂漏水求償無果,選擇抵銷管理費引發爭議。本文解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在公共空間維護修繕的義務,說明住戶在權益受損時的自救途徑,以及是否能以修繕費用抵銷管理費的法律觀點。
民法第799條第5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如公寓樓層)與其所屬「共有部分」及「基地」的權利,是「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的。這代表房屋和土地必須一起處分,目的在維持產權單純化。
在公寓大廈的外牆面或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設備,是常見的爭議。為了保護特定樓層住戶的權益,避免其他樓層住戶以多數決方式強行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特別增訂,明定設置於頂樓
許多社區大樓住戶之間或與管委會常有意見不合。本案中,住戶因與管委會委員有衝突而心生不滿,竟選擇破壞大樓中庭、由園藝業者造景的植栽洩憤,特別是拔除了委員喜愛的幾株虎尾蘭。然而,這樣的行為看似小事,實際上
許多大樓住戶對管理委員會感到不滿,萌生退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俗稱住戶大會)的念頭。然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由全體住戶,也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法規並沒有允許住戶可以拒
許多住戶在遇到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執行職務(如不修繕公共設施或帳目不清)時,可能會認為可以暫停繳納管理費,主張「等你做好我再繳」,也就是法律上的「同時履行之抗辯」。然而,這篇文章要說明的是,根據法院實務
這篇文章討論一個常見的頂樓使用糾紛:擁有頂樓「約定專用權」的住戶(甲),在專用區域內搭建違法建物,導致其他住戶提告要求拆除並返還平台。
許多住戶對於大樓管理費的計算方式常有誤解,認為應該按照使用電梯、游泳池等公設的多寡來決定費用。然而,法律與實務見解並非如此。本文闡明,公寓大廈管理費的核心原則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所定。
買房時發現停車位竟然沒有獨立權狀,這是正常的嗎?別擔心!本文深入解析大樓停車位的三種類型: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一切的關鍵在於停車位的登記方式。
面對大樓地下停車場的車道所有權爭議,尤其當特定單位主張擁有並限制通行時,該如何是好?根據律師專業分析,判斷建築物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關鍵在於其是否構造、使用上能獨立,並具備獨立經濟效力。
面對住戶積欠停車位管理費,部分社區管理委員會可能會援引內部規約對車輛執行上鎖。然而,依據法律解釋,公寓大廈規約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此種未經住戶同意即限制車輛使用的行為,可能已違反《民法》第71條強制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