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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代簽壽險保單給家人,保單是否有效?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需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有效。但高等法院指出,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則不適用此條。即使簽名由他人代為,保單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緩起訴期間內若「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遭起訴,或緩起訴前故意犯罪但於緩起訴期間內遭判刑,或違反緩起訴條件,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但如果是「過失」犯罪,或新犯的罪未被提起公訴,則不
私自栽種大麻(即使是從火麻仁發芽),使之出苗即構成「栽種大麻罪」。若進一步將大麻葉採收曬乾,即使僅供自身泡茶或保健使用,也可能成立刑責更重的「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後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得
債務人的人壽保單解約金能否被債權人強制執行,過去曾有爭議。最高法院已統一見解,裁定債權人可聲請法院終止保險契約並收取解約金。然而,法院會衡量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利益,並考量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保障的「
根據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父母雙方書面約定」,二是「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姓氏」。透過約定或子女成年後自行變更,以一次為限;但向法院聲請則無次數限制。法院裁定需符合離婚等法定
不動產「借名登記」是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常見於隱藏財產目的。然而風險極高,出名人可能擅自處分不動產,即便買方知情仍屬有效,借名人無法討回。出名人也可能拒絕返還,借名人需負舉證責任,證明借名關係存在
本案例探討工程糾紛中,受害人如何透過責任險求償。住戶因施工受損,可授權管委會向工程公司求償,並直接向承保的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最關鍵的是,保險公司不得代被保險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時效抗辯,保障受害人權益。
當甲的父親資助頭期款讓甲購屋,甲卻將房屋登記在妻子乙名下,婚變後此房屋的歸屬引發爭議。依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無法列為乙的婚後財產,導致甲無法向乙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即使子女由單方行使親權,另一方仍須負擔扶養費。扶養費金額計算主要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性支出」各地區金額,若子女有定期醫療等額外需求,法
企業因業務性質變更(如轉型電商)需縮減人力時,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解僱勞工,須符合三個要件: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其中「業務性質變更」不限於業務種類,也含組織經營結
爸爸遺產全贈乾女兒,兒子繼承權落空?免驚!民法「特留分」保障繼承人能繼承一定比例遺產。若特留分被侵害,可對受贈人行使「扣減權」請求返還。此權利有2年(知悉)或10年(繼承開始)時效限制,逾期即消滅。建
買房只給鑰匙沒過戶?當心房子被賣第二次!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與公示表徵。即使您已入住,若有善意買家信賴登記並完成過戶,依善意取得制度,其權益將受法律保護,甚至可要求您遷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