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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雖為「股東最高決議機關」,但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執行原則應由董事會決議。若股東會決議事項非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法院實務上僅視為「建議」性質。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即「調動五原則」)是判斷公司調動員工工作是否合法的關鍵依據。雇主進行調動,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必要,且不得有不當動機或目的;同時,不能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調動後
美容護膚機構刊登「免費美膚護理技術課程」廣告,若未充分揭露學員須提供服務五年或中途退出需賠償50萬元違約金等條件。這種未揭露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限制或負擔,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禁止的「不實廣告」。
醫療廣告規範嚴格,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違者將處以高額罰鍰。醫療機構雖可刊登廣告,但禁止虛偽、誇大、假借名義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違反規定者,除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外,若內容虛偽誇張或有傷風
依民法「無因管理」適法的無因管理,免除賠償責任。此法旨在鼓勵助人,並保障行為人於特定情境下的權益。
公司委託設計禮盒印花,著作權歸屬複雜。依著作權法第11條,員工職務創作,人格權歸員工,財產權歸雇主;第12條規範外包,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通常歸受聘人。為避免爭議,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保障自
我國商標法採註冊主義,但若在他人商標註冊前已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可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主張「善意在先使用」權利,不受他人商標權拘束,得繼續使用。
本文探討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特別是法人股東指派的代表人)若遭公司無正當理由解任時,其損害賠償權利。依據《公司法》第199條及277條,受解任方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包含任期內原可獲得的報酬,例如車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出售商標,若買方屬善意第三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公司原則上不得否認該交易效力。然而,公司仍得對該前董事長提起背信罪等刑事告訴,並主張民事求償。
一家螺絲釘公司產品照片遭盜用後提告,卻遭法院駁回。原因是著作權法僅保障具「原創性」與「創作性」的作品。攝影著作需有光影處理、修飾或藝術性組合,才能表達作者巧思和個性。本案照片雖經去背、加商標後製,仍屬
為推動再生能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鼓勵於原住民族地區設置太陽能,卻出現「砍樹種電」現象,影響部落環境。儘管《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開發應取得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並分享利益,以保障其文化及土地權利。但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授權,以公司名義簽發本票,公司能主張無效嗎?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其行為視同公司行為。為保障交易安全,若交易相對人是善意第三人,公司不得僅以未經董事會決議或決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