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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與假處分皆為「保全程序」,目的在於預防債務人脫產,確保債權人未來勝訴後能順利強制執行。聲請時需撰寫聲請狀、繳交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並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關鍵在於「釋明」其必要性,即需提出證
依醫療法規定,醫事人員若因「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權」導致病人受損,才需負賠償責任。病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對病情、醫療選項及風險皆有知情與選擇權,因此醫療機構實施
法律設有「消滅時效」,避免權利懸而未決。債權人若長期未催討,債務人可主張時效已過拒絕清償。借款債權一般時效為15年,本票則為3年。此外,金錢債權應計利息,未約定則依「法定利率」,一般年利5%,票據則為
甲女借200萬給男友乙男,並留存本票、對話紀錄與匯款單。乙男失蹤後,甲女憑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乙男竟反稱本票印章被偷蓋。依實務見解,私文書經本人蓋章推定為真,主張印章非本人蓋用者須負舉證責任。因此,乙男
在車禍案件中,即使肇事者與被害人未能達成和解,但若其投保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已給付保險金,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此筆保險金將被視為肇事者損害賠償金的一部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法官
合法的討債需透過法院協助。首先要分析債務種類、證據與時效。接著向法院聲請「執行名義」,如本票裁定或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向行政機關調查債務人財產。最後,憑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以
台中一名女駕駛綠燈轉黃燈加速時,與闖紅燈騎士相撞,卻仍被認定有過失。這凸顯了交通案件中「信賴原則」的運用限制。信賴原則原指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時,可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以確保交通順暢。然而,實務上法院認為
刑法「肇事逃逸罪」的成立,關鍵在於駕駛是否主觀上「認識」自己撞傷人後仍決定逃離現場。例如,若甲在夜間因視線不佳擦撞到乙,但客觀上確無任何徵兆讓甲察覺碰撞,則甲缺乏主觀認識,不會構成此罪。然而,駕駛主觀
根據「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票據一旦成立便與基礎關係獨立,以確保流通性。然而,此原則有例外,在直接前後手當事人間並不適用,可對票據流通的原因關係進行抗辯。若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實務見解認為執票人需負舉
保全程序是為防債務人脫產的特別訴訟,目的在確保債務人財產維持現狀,以利未來強制執行。它分為假扣押(保全金錢債權)與假處分(保全非金錢債權或急迫狀態)。保全程序屬非訟事件,具暫定性、附隨性及迅速性,能快
債務人為避債,與姊妹協議將遺產分割,債務人「放棄」其應繼分。此舉並非民法上不可撤銷的「拋棄繼承權」,而是「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因此,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訟,使遺
債務人的人壽保單解約金能否被債權人強制執行,過去曾有爭議。最高法院已統一見解,裁定債權人可聲請法院終止保險契約並收取解約金。然而,法院會衡量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利益,並考量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所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