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土地住著共有人還收租?想「拆屋還地」踢鐵板!法院打臉:違反誠信原則!

自家土地住著共有人還收租?想「拆屋還地」踢鐵板!法院打臉:違反誠信原則!
甲為A地共有人之一,A地共有人數眾多,共有人並建立房屋各自使用,因甲為A地所有權權利範圍最大的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占地建屋感到不滿,於是要求其他共有人需給付租金給甲,並以拆屋還地作為要脅,共有人乙為求自身老家別被拆,於是也同意給付租金,但幾年後,甲要調漲租金為原本的5倍,乙不同意甲的調漲,甲因此提起訴訟稱乙無權占有A地、要求乙拆屋還地,甲的請求是否合法呢?
甲是否有權出租土地給乙?
雖依民法第818條之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須注意此條記載為共有人之使用收益之權在「應有部分的範圍內」,而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在共有物全部,所以甲除非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然甲無權出租A地給乙,但不妨害甲與乙之間租賃契約的成立,只是甲會有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
租賃契約是否以書面為必要?
租賃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對租賃物、租金達成合意即可成立租賃契約,在本案中,甲乙間雖然只是口頭約定,也成立租賃契約。
甲請求乙拆屋還地是否合法?
不合法,甲既將A地出租給乙,縱使此出租不合法,但乙對甲而言就有A地的使用權源(租賃契約關係),甲不得主張乙無權占有A地請求拆屋還地,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此違反誠信原則並構成權利濫用。
提醒!
租賃與共有物的法律問題多,像是本篇文章中的案例,還涉及到不定期租賃契約、共有物管理、處分等問題,建議遇到租賃及共有物糾紛,可找專業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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