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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勞工於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事故是否構成職業災害,並以案例分析說明。文中闡述職業災害的法律要件,包含職安法及相關判例。
雇主與員工協商終止勞動契約的合意資遣方式,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下,是合法的。但需注意雙方必須自願同意,且需擬定合意資遣同意書,避免後續爭議。
一家大型金融公司因應市場變化,單方調整理財專員的獎金計算方式,引入新的銷售目標 。此舉引發專員不滿,認為收入受損且未經同意 。公司企業工會因此援引《勞動事件法》提起不作為訴訟。
小陳因隱瞞失眠就診事實,在請領精神病失能險時遭保險公司拒賠並解除契約。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要保人有據實說明義務。若要保人隱匿或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保險人即便在保險事故
因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同時也是藥事法規定的禁藥,此舉構成「轉讓毒品罪」與「轉讓禁藥罪」。所謂「轉讓」指未有營利意圖而將毒品移轉他人,無論有償或無償。毒品案件屬於重罪且細節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即「調動五原則」)是判斷公司調動員工工作是否合法的關鍵依據。雇主進行調動,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必要,且不得有不當動機或目的;同時,不能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調動後
有烘焙業者因員工休息日出勤未給加班費遭罰。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需依規定加給工資。儘管勞工可依意願選擇補休,但最高法院見解指出,雇主不得在勞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契約。然而,法院實務見解指出,若勞工另有其他正當理由(非因該爭議事件),資方仍可終止勞動契約。例如,勞工對長官言語恐嚇或對同事言語
法律設有「消滅時效」,避免權利懸而未決。債權人若長期未催討,債務人可主張時效已過拒絕清償。借款債權一般時效為15年,本票則為3年。此外,金錢債權應計利息,未約定則依「法定利率」,一般年利5%,票據則為
公司職務調動須遵守勞基法「調動五原則」。然而,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若調動僅對勞工造成精神層面不利影響,不構成「勞動條件不利變更」,以避免阻礙企業發展。但有學者及其他法院判決持不同意見
消防員因公務員身分,勞動三權受限,無法組工會或實質協商,更無罷工權。其職安保障亦不足,不適用《職安法》,政府未盡責也無罰則。呼籲重新思考並修法,提升消防員職場安全。
新莊地藏庵資深道士因私收紅包遭解雇,法院判廟方勝訴。本案說明,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須達「情節重大」且雇主需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才可解雇。廟方因規則明確、道士經簽切結書後仍再犯並有懲處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