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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因隱瞞失眠就診事實,在請領精神病失能險時遭保險公司拒賠並解除契約。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要保人有據實說明義務。若要保人隱匿或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保險人即便在保險事故
本文解釋,意外險理賠需符合「外來突發事故」。最高法院認為,非由疾病、老化、細菌感染引起者,原則上即屬「外來事故」。此外,意外事故的外來性不以具有外傷為必要。因此,中暑、熱衰竭若由外在環境高溫導致,即便
A女見B女不適,遂提供大麻菸供其吸食以減緩不適。然而,此舉已構成「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因為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所謂「引誘」,是指勾引或誘導原本沒有施用毒品意願的人,使其因而施用毒品的行為。此外
因大麻屬於第二級毒品,同時也是藥事法規定的禁藥,此舉構成「轉讓毒品罪」與「轉讓禁藥罪」。所謂「轉讓」指未有營利意圖而將毒品移轉他人,無論有償或無償。毒品案件屬於重罪且細節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本文詳細說明台灣民法所規定的繼承人資格與順位。除了配偶為當然的法定繼承人外,其餘法定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優先)、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優先繼
夫妻分居多年,可否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分居期間的長短,可作為衡量婚姻是否已生「破綻」、難以維持的證明方法。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若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
當遺囑分配導致繼承人特留分遭侵害,受損繼承人可對分得較多遺產者行使扣減權。特留分是民法保障繼承人應得的最低遺產比例。以案例而言,甲遺產1200萬,B、C特留分各200萬,卻僅分得100萬,可向A請求返
假扣押與假處分皆為「保全程序」,目的在於預防債務人脫產,確保債權人未來勝訴後能順利強制執行。聲請時需撰寫聲請狀、繳交新臺幣1000元裁判費,並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關鍵在於「釋明」其必要性,即需提出證
股東會雖為「股東最高決議機關」,但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執行原則應由董事會決議。若股東會決議事項非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法院實務上僅視為「建議」性質。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即「調動五原則」)是判斷公司調動員工工作是否合法的關鍵依據。雇主進行調動,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必要,且不得有不當動機或目的;同時,不能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調動後
母親借媳婦名義購買人壽保險,此類「借名契約」經最高法院判決為無效。這類行為違反了保險契約的「最大善意」與「誠實信用」原則,並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正確評估。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據實說明義務,且此舉
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有據實說明義務。若要保人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然而,此案例中,被保險人A僅為輕微貧血症狀,與其後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