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被撤銷好緊張?別慌!10天內這樣做,還有機會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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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施用第一級毒品遭警方查獲,甲是初犯,而經專業律師協助後,獲得檢察官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而免於牢獄之災,但在緩起訴期間,甲沒有在指定時間進行尿液檢驗,而遭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並且直接起訴甲,甲是否有救濟方法呢?
說明:
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依刑事訴訟法第256-1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得於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之10日內,提出「書狀」說明理由,由「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如原檢察官或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有理由,則會撤銷原處分,如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予以駁回,則無法救濟,通常案件再議駁回後會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案例中,甲初犯施用毒品罪的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回到偵查之狀態,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規定,應先向法院聲請予以觀察勒戒,而非逕行起訴。
提醒!
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千萬不要違法,緩起訴期間須遵循的事項務必遵循,緩起訴被撤銷就得不償失了,如果有毒品等刑事案件相關問題,記得向專業律師資訊。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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