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非萬能保護傘!再犯錯就毀了?一文看懂哪些情況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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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為做錯事遭警方逮捕,甲也在檢察官前面積極認罪,檢察官認為甲已有悔改之意,於是給了甲緩起訴,沒想到過了一個月,甲不小心騎車的時候擦撞到路人,甲的緩起訴會不會被撤銷呢?
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結論
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如果在緩起訴期間所涉及的是「過失」犯罪,像是案例中的甲不小心擦撞路人的過失傷害罪,又或是檢察官對於緩期訴再犯之罪「未提起公訴」,像是緩起算期間再犯施用毒品罪又獲得檢察官緩起訴,那麼前次的緩起訴不會因此受到影響被撤銷。
提醒!
緩起訴遭撤銷的影響甚大,建議遇到刑事案件問題,可向律師諮詢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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