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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當管委會委員要罰 5,000 元?法院判決:社區規約這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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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當管委會委員要罰 5,000 元?法院判決:社區規約這條無效!

在公寓大廈社區事務中,最令住戶頭痛的往往不是管理費,而是「輪到我當管理委員」。為了避免大家推託,有些社區甚至會在規約中明定「拒絕金」、「辭讓金」或「罰款」。然而,這樣的條款在法律上真的站得住腳嗎?
 

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中簡字第 1017 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對此給出了明確答案:無效 。本文將為您分析法院判決無效的關鍵。


一、案件背景:拒任委員得繳「職務辭讓金」?

本案原告為台中市某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 。該社區於 112 年第 9 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通過了住戶規約第 11 條修訂,規定:「若有拒絕擔任委員,需支付職務辭讓金 5,000 元整」


原告認為,這項規定採取強制與懲罰措施,不僅違反《憲法》第15條、第22條、第23條保障的財產權、自由權與比例原則,亦違反了《民法》第148條、第71條、第72條的誠信原則、權利濫用原則、強制或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原則,更逾越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授權範圍。因此提告請求確認該條款無效 。
 

二、法律分析:為何法院判定規約無效?

雖然被告(管理委員會)主張這項制度是為了社區運作穩定,且金額溫和、符合私法自治原則 ,但台中地方法院基於以下規定與法理邏輯,判定該項規約條款無效:
 

1. 法律保留原則與權利限制

法院強調,根據憲法第 23 條,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 。因此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財產等權利、義務,須由法律明文規定,不可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限制或剝奪他人財產、賦予義務 。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授權範圍

  • 現行法律並未明定「擔任管理委員」是區分所有權人的法定義務,社區規約的制定,雖然屬於私法自治的範圍,但也不能違背法令的限制 。

  • 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2項第4款規定,規約得訂定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但法院認為這僅限於區分所有權人違規時的處理程序(如制止或協調),並不包括課予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法律未規定的新義務 。


3. 違反權利保護與強制性規定

法院認定,規約訂立「拒絕擔任即須繳費」的條款,實質上限制並剝奪了區分所有權人的自由與財產權,已違反憲法及相關法律規範,因此屬於無效條款 。
 

三、不動產律師專業評論:私法自治不是萬能鑰匙

這項判決為許多社區敲響了警鐘。許多管委會認為只要經過「區權大會」投票通過,規約想怎麼訂都可以。但本案明確指出:社區自治不能凌駕於憲法與法律之上
 

當社區規約涉及「罰錢」、「限制出入」或「課予額外金錢負擔」時,若缺乏明確的法律授權,極有可能在法院訴訟中被判定無效。


四、結論與建議:尋找專業法律後援

社區管理是一門複雜的學問,從規約修訂、管理費追繳到公共設施維護,處處充滿法律風險。若規約訂定不當,不僅無法解決管理困境,更可能像本案一樣引發官司,耗費社區資源。
 

您的社區需要專業法律顧問嗎?

如果您遇到以下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 社區規約修訂: 確保條款合法合憲,避免未來爭議。

  • 區權大會程序指導: 確保決議過程符合法定程序。

  • 法律意見諮詢: 針對管委會運作提供法律風險評估。


弘曜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公寓大廈法律實務經驗。無論您的社區需要長期法律顧問,或是面臨具體的規約法律爭議,我們都能提供最及時、最有溫度的專業規劃,協助打造和諧且合法的居住環境。
 

想進一步了解您的社區規約是否合法?歡迎聯絡弘曜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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