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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租客在租屋處自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並造成價值減損,實務上認為此為違背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屋主可依民法第184條,向未拋棄繼承的自殺者家屬請求損害賠償。但家屬的賠償責任以其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
許多大樓住戶對管理委員會感到不滿,萌生退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俗稱住戶大會)的念頭。然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由全體住戶,也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法規並沒有允許住戶可以拒
許多買家在成屋交易時,擔心簽了「現況說明書」並註記「現況交屋」後,若交屋才發現房屋有瑕疵,賣方就不需負責。事實上,「現況交屋」主要是指依買方透過肉眼、手摸或嗅聞等可察覺的房屋物理現況來交付。然而,這並
遇到房客不繳租金,房東想終止租約收回房屋,看似理所當然,但一不小心可能就會在法院敗訴,就像案例中的甲房東一樣。這是因為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房東要合法終止租約有兩個關鍵步驟:首先,必須先「定相當期限
共有人將共有土地出租給另一共有人使用時,即使該出租行為未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而對其他共有人有問題,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契約已成立(口頭約定亦可)。 此時,承租的共有人對出租人而言,就取
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實務上常見非原住民利用人頭迂迴取得。但最高法院裁定明示,此類借名及買賣契約均無效,買賣與土地移轉登記亦無效。導致衍生價金返還及土地回復問題。
當多數人共同擁有一塊土地(即共有土地)時,土地上的附屬物,例如生長的樹木,其法律性質是什麼?共有人是否可以自由處理這些附屬物?這篇文章聚焦於一個常見卻可能觸法的誤區。許多人可能誤以為,既然自己是土地及
許多住戶在遇到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執行職務(如不修繕公共設施或帳目不清)時,可能會認為可以暫停繳納管理費,主張「等你做好我再繳」,也就是法律上的「同時履行之抗辯」。然而,這篇文章要說明的是,根據法院實務
這篇文章討論一個常見的頂樓使用糾紛:擁有頂樓「約定專用權」的住戶(甲),在專用區域內搭建違法建物,導致其他住戶提告要求拆除並返還平台。 核心問題在於,雖然頂樓平台屬於大樓共有部分,但透過
許多住戶對於大樓管理費的計算方式常有誤解,認為應該按照使用電梯、游泳池等公設的多寡來決定費用。然而,法律與實務見解並非如此。本文闡明,公寓大廈管理費的核心原則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所定,按
買房時發現停車位竟然沒有獨立權狀,這是正常的嗎?別擔心!本文深入解析大樓停車位的三種類型: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一切的關鍵在於停車位的登記方式。
遇到裝潢問題,發現施作有瑕疵,心裡想著「太爛了,錢少給一點」或是「直接換一家重做」?等等!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屋主與裝潢業者之間的「承攬契約」,處理瑕疵有其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