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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夫妻在婚後共同購買房屋,可能基於某些考量將房屋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但房貸卻是由另一方(例如本案例中的甲)實際支付。當婚姻關係結束,支付房貸的一方常認為自己是代配偶清償債務,希望能向對方請求
父母離婚後仍需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若一方代墊扶養費,原則上可向他方請求返還,但要注意兩個隱藏重點:請求權有消滅時效,時效長短取決於有無協議定期給付(無協議15年,有協議5年)。
家庭生活費用法律規定夫妻應共同分擔,不僅看經濟能力,家事勞動也算貢獻!另一半拒絕負擔?小心被告「給付生活費用」甚至構成「惡意遺棄」導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