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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負責依遺囑內容分配及管理遺產。立遺囑時指定執行人,是確保遺願被遵照執行、避免繼承人爭產的關鍵步驟。遺囑執行人可由遺囑人指定、他人指定、親屬會議選定或聲請法院指定。未指定執行人,即使遺囑有分配
子女接受父母贈與財產後卻不孝,例如辱罵、恐嚇或不扶養。此時,贈與人可依民法第416條,俗稱「不肖條款」,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財產。撤銷需符合特定條件(如故意侵害行為符刑法要件或不履行扶養義務),且須在知
不是立了遺囑就能為所欲為地處分全部財產!民法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最低權益,特別設立了「特留分」制度。這是一個法律明定的比例(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使有遺囑或遺贈,也不能低於這個比
家族財產的順利傳承,是每個家庭都關心的重要課題。除了確保資產按願望分配外,更要透過節稅規劃,減輕繼承稅負,保障財產完整傳承給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