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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罪的「既遂」與「未遂」認定,直接影響行為人罪責輕重。過去實務見解曾有歧異,但最高法院現已達成統一見解。根據最新標準,無論製造方法、產出物樣態及比例,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銀行法吸金罪嚴懲非銀行機構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高額報酬的行為。判斷公司員工是否涉案,關鍵在於其工作內容是否參與對外招攬、資金運用規劃,以及是否具備犯罪意圖和認知。此罪的「犯罪所得」計算極為嚴格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具刑事責任,但法律視施用者為病人,鼓勵戒癮。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檢察官會優先聲請「觀察勒戒」,這雖非刑罰但會剝奪人身自由。若不想進入勒戒所,務必趕在檢察官聲請前,向其申請附條件緩起訴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不僅指物品喪失全部或部分功能,實務見解認為,物品外觀是否美觀亦是其效用之一。因此,對車輛潑漆,即使車輛仍能行駛,但若油漆無法回復原狀,影響到車輛既有的美觀、保護及防鏽效用
栽種大麻罪過去一律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宣告違憲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修法。現在若行為人是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如案例中出於好奇種植一盆大麻,刑責可減輕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刑法上的「自首」與「投案」概念有明確區別。當犯罪在偵查機關未發覺前,犯人主動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者為「自首」。此情形依刑法第62條,法院「得」減輕其刑,但並非必然減刑。若偵查機關已掌握犯罪事實與犯人,犯
誤信虛擬貨幣代購高薪兼職,提供銀行帳戶與密碼給詐騙集團,導致帳戶淪為人頭並遭凍結。即使自己也被騙,法院仍可能認定她因貪圖不符比例的高薪,構成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除了刑事責任,也可能須賠償受害者的金錢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毒品案件已是台灣三大刑事犯罪類別之一。毒品犯罪涉及多重法規,依行為人年齡、毒品危害等級(分為1至4級)及犯罪行為類型(如製造、販賣、施用、持有等)進行分類。其法律責任涵蓋刑事(如
本文探討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案例中,老陳對臨檢員警脫口說「幹」後被捕。然而,憲法法庭針對此條文做出重要解釋,指出其旨在保障國家權力的行使,而非公務員個人名譽。此罪成立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妨
以廣告行銷為名,實則僅靠會員入會費維生,並以新會員資金支付舊會員獎金。這種主要收入來自介紹他人入會的模式,構成「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司負責人及涉案員工不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更可能觸犯刑法加重詐
本文解析一宗迷藥案,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欺瞞使人施用毒品未遂罪」即使行為未遂,法律仍可處罰。由於FM2屬第三級毒品,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案例提醒,
在網路上購買手槍零件當收藏,認為不具殺傷力不違法,但若這些零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即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零件罪」。此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