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弘曜專欄 >刑事案件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具刑事責任,但法律視施用者為病人,鼓勵戒癮。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檢察官會優先聲請「觀察勒戒」,這雖非刑罰但會剝奪人身自由。若不想進入勒戒所,務必趕在檢察官聲請前,向其申請附條件緩起訴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不僅指物品喪失全部或部分功能,實務見解認為,物品外觀是否美觀亦是其效用之一。因此,對車輛潑漆,即使車輛仍能行駛,但若油漆無法回復原狀,影響到車輛既有的美觀、保護及防鏽效用,就已構
栽種大麻罪過去一律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宣告違憲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修法。現在若行為人是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如案例中出於好奇種植一盆大麻,刑責可減輕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刑法上的「自首」與「投案」概念有明確區別。當犯罪在偵查機關未發覺前,犯人主動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者為「自首」。此情形依刑法第62條,法院「得」減輕其刑,但並非必然減刑。若偵查機關已掌握犯罪事實與犯人,犯
誤信虛擬貨幣代購高薪兼職,提供銀行帳戶與密碼給詐騙集團,導致帳戶淪為人頭並遭凍結。即使自己也被騙,法院仍可能認定她因貪圖不符比例的高薪,構成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除了刑事責任,也可能須賠償受害者的金錢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毒品案件已是台灣三大刑事犯罪類別之一。毒品犯罪涉及多重法規,依行為人年齡、毒品危害等級(分為1至4級)及犯罪行為類型(如製造、販賣、施用、持有等)進行分類。其法律責任涵蓋刑事(如
本文探討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案例中,老陳對臨檢員警脫口說「幹」後被捕。然而,憲法法庭針對此條文做出重要解釋,指出其旨在保障國家權力的行使,而非公務員個人名譽。此罪成立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妨
以廣告行銷為名,實則僅靠會員入會費維生,並以新會員資金支付舊會員獎金。這種主要收入來自介紹他人入會的模式,構成「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司負責人及涉案員工不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更可能觸犯刑法加重詐
本文解析一宗迷藥案,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欺瞞使人施用毒品未遂罪」即使行為未遂,法律仍可處罰。由於FM2屬第三級毒品,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案例提醒,
在網路上購買手槍零件當收藏,認為不具殺傷力不違法,但若這些零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即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零件罪」。此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轉賣二級毒品過去多依刑責較重的藥事法處罰,然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的自白減刑規定,過去並不適用於藥事法案件。最新最高法院見解已改變,認為自白減刑條款仍有適用餘地,意味著被告若自白並供出毒品來
警示帳戶是司法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列管的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當事人除警示帳戶外,其他金融機構的帳戶也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並暫停使用提款卡、網路轉帳等電子支付功能,但仍可臨櫃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