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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員工協商終止勞動契約的合意資遣方式,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下,是合法的。但需注意雙方必須自願同意,且需擬定合意資遣同意書,避免後續爭議。
一家大型金融公司因應市場變化,單方調整理財專員的獎金計算方式,引入新的銷售目標 。此舉引發專員不滿,認為收入受損且未經同意 。公司企業工會因此援引《勞動事件法》提起不作為訴訟。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即「調動五原則」)是判斷公司調動員工工作是否合法的關鍵依據。雇主進行調動,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必要,且不得有不當動機或目的;同時,不能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調動後
有烘焙業者因員工休息日出勤未給加班費遭罰。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需依規定加給工資。儘管勞工可依意願選擇補休,但最高法院見解指出,雇主不得在勞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契約。然而,法院實務見解指出,若勞工另有其他正當理由(非因該爭議事件),資方仍可終止勞動契約。例如,勞工對長官言語恐嚇或對同事言語
公司職務調動須遵守勞基法「調動五原則」。然而,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若調動僅對勞工造成精神層面不利影響,不構成「勞動條件不利變更」,以避免阻礙企業發展。但有學者及其他法院判決持不同意見
消防員因公務員身分,勞動三權受限,無法組工會或實質協商,更無罷工權。其職安保障亦不足,不適用《職安法》,政府未盡責也無罰則。呼籲重新思考並修法,提升消防員職場安全。
新莊地藏庵資深道士因私收紅包遭解雇,法院判廟方勝訴。本案說明,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須達「情節重大」且雇主需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才可解雇。廟方因規則明確、道士經簽切結書後仍再犯並有懲處紀錄
雇主進行職務調動時,須遵守《勞動基準法》明定的「調動五原則」,確保調動具企業經營必要且不損害勞工權益。此外,考績評分雖有雇主裁量空間,但當勞工有爭議時,雇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考績的正當性,以避免裁量權
勞工在執行職務時若發生疾病、傷害等,即屬職業災害。雇主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不論有無過失都須補償,項目包含醫療費用及工資等。為減輕負擔,雇主應為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其理賠可抵充補償費用。
企業因業務性質變更(如轉型電商)需縮減人力時,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解僱勞工,須符合三個要件: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其中「業務性質變更」不限於業務種類,也含組織經營結
你以為寺廟性質特殊,廟公沒有勞動權益嗎?錯!根據法院見解及行政機關公告,凡是「傳教機構」(包含寺廟)自2010年起即適用勞動基準法。判斷廟公是否為勞工的關鍵在於與寺廟間是否具備「人格、經濟、組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