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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對於遺產規劃存有迷思,以為某些方法可以節稅或避免繼承糾紛,但這些方法卻造成更多法律問題。本文舉五個常見的遺產規劃迷思,並說明這些錯誤觀念為何錯誤,以及正確的遺產規劃方法,以避免稅務損失、法律糾紛
醫療廣告規範嚴格,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違者將處以高額罰鍰。醫療機構雖可刊登廣告,但禁止虛偽、誇大、假借名義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違反規定者,除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外,若內容虛偽誇張或有傷風
《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與《刑法》的「強制猥褻罪」。兩者主要區別在於受害者是否有意識到侵犯,以及行為的短暫性或延續性。強制猥褻罪的刑責遠重於強制觸摸罪,民眾應清楚辨別,避免觸法。
擔任詐騙車手的甲雖辯稱不識集團成員及工作內容,但依實務見解,參與詐騙組織者,即使不了解其他成員身分或職責,仍會被認定構成「組織犯罪」。此非輕罪,將面臨刑事責任,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新莊地藏庵資深道士因私收紅包遭解雇,法院判廟方勝訴。本案說明,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須達「情節重大」且雇主需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才可解雇。廟方因規則明確、道士經簽切結書後仍再犯並有懲處紀錄
以廣告行銷為名,實則僅靠會員入會費維生,並以新會員資金支付舊會員獎金。這種主要收入來自介紹他人入會的模式,構成「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司負責人及涉案員工不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更可能觸犯刑法加重詐
刑法「肇事逃逸罪」的成立,關鍵在於駕駛是否主觀上「認識」自己撞傷人後仍決定逃離現場。例如,若甲在夜間因視線不佳擦撞到乙,但客觀上確無任何徵兆讓甲察覺碰撞,則甲缺乏主觀認識,不會構成此罪。
根據「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票據一旦成立便與基礎關係獨立,以確保流通性。然而,此原則有例外,在直接前後手當事人間並不適用,可對票據流通的原因關係進行抗辯。若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實務見解認為執票人需負舉
計程車司機因積欠卡債,其為女兒投保的壽險主約及醫療險附約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解約,多年心血付諸流水。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保單終止權屬財產權,執行法院得代要保人終止契約並償付解約金,以清償債務。
在網路上購買手槍零件當收藏,認為不具殺傷力不違法,但若這些零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即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零件罪」。此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警示帳戶是司法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列管的帳戶。一旦被列為警示,當事人除警示帳戶外,其他金融機構的帳戶也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並暫停使用提款卡、網路轉帳等電子支付功能,但仍可臨櫃提款。
債務人為避債,與姊妹協議將遺產分割,債務人「放棄」其應繼分。此舉並非民法上不可撤銷的「拋棄繼承權」,而是「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因此,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訟,使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