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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將共有土地出租給另一共有人使用時,即使該出租行為未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而對其他共有人有問題,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契約已成立(口頭約定亦可)。 此時,承租的共有人對出租人而言,就取
父母離婚後仍需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若一方代墊扶養費,原則上可向他方請求返還,但要注意兩個隱藏重點:請求權有消滅時效,時效長短取決於有無協議定期給付(無協議15年,有協議5年)。更重要的是,若離
判決有罪不一定入獄服刑!「緩刑」是給予二年到五年的觀察期間,期間內暫緩執行被宣告的刑罰,這通常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要獲得緩刑,需符合宣告刑度限制、無特定前科等條件。緩刑期間未被撤銷,刑罰就
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實務上常見非原住民利用人頭迂迴取得。但最高法院裁定明示,此類借名及買賣契約均無效,買賣與土地移轉登記亦無效。導致衍生價金返還及土地回復問題。
為避免選擇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時發生消費糾紛,簽訂契約是關鍵步驟。所有相關契約都必須符合行政院公告的「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有權要求業者提供契約
當多數人共同擁有一塊土地(即共有土地)時,土地上的附屬物,例如生長的樹木,其法律性質是什麼?共有人是否可以自由處理這些附屬物?這篇文章聚焦於一個常見卻可能觸法的誤區。許多人可能誤以為,既然自己是土地及
當勞工面臨公司非法解僱,並在對簿公堂爭取權益的過程中,為了維持生計而到其他公司工作,原雇主能否以勞工在訴訟期間另行就業為由,作為再次「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這是一個常見且複雜的勞資問題。
許多住戶在遇到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執行職務(如不修繕公共設施或帳目不清)時,可能會認為可以暫停繳納管理費,主張「等你做好我再繳」,也就是法律上的「同時履行之抗辯」。然而,這篇文章要說明的是,根據法院實務
這篇文章探討了一個常見的投資糾紛案例:兄弟甲出資百萬交由乙操作股票,股市大跌後甲想「退夥」並要求返還出資額,但這樣的要求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關鍵在於釐清「合夥」與「合資」的區別。
這篇文章探討一個常見的租屋爭議點:當房客積欠多月房租且不願搬離時,房東趁其外出將門鎖換掉並切斷水電供應,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強制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去妨害他人的意
這篇文章討論一個常見的頂樓使用糾紛:擁有頂樓「約定專用權」的住戶(甲),在專用區域內搭建違法建物,導致其他住戶提告要求拆除並返還平台。 核心問題在於,雖然頂樓平台屬於大樓共有部分,但透過
許多住戶對於大樓管理費的計算方式常有誤解,認為應該按照使用電梯、游泳池等公設的多寡來決定費用。然而,法律與實務見解並非如此。本文闡明,公寓大廈管理費的核心原則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所定,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