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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原則上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可以在休息日工作後,自願選擇補休。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指出,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只能換取補休,更不得於休息日工作前,以勞動契約或工作
吸毒一定會被關?不一定! 台灣法律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優先治療,是否入獄取決於毒品等級、年齡、初再犯等因素。 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才有刑事責任可能入獄(如海洛因、大麻);施用三、四級毒品僅行政責任不
根據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醫事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其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的目的是保護醫事人員專業性及社會大眾就醫權益。
共有人將共有土地出租給另一共有人使用時,即使該出租行為未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而對其他共有人有問題,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契約已成立(口頭約定亦可)。
父母離婚後仍需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若一方代墊扶養費,原則上可向他方請求返還,但要注意兩個隱藏重點:請求權有消滅時效,時效長短取決於有無協議定期給付(無協議15年,有協議5年)。
判決有罪不一定入獄服刑!「緩刑」是給予二年到五年的觀察期間,期間內暫緩執行被宣告的刑罰,這通常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要獲得緩刑,需符合宣告刑度限制、無特定前科等條件。緩刑期間未被撤銷,刑罰就
原住民保留地移轉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實務上常見非原住民利用人頭迂迴取得。但最高法院裁定明示,此類借名及買賣契約均無效,買賣與土地移轉登記亦無效。導致衍生價金返還及土地回復問題。
為避免選擇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時發生消費糾紛,簽訂契約是關鍵步驟。所有相關契約都必須符合行政院公告的「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有權要求業者提供契約
當多數人共同擁有一塊土地(即共有土地)時,土地上的附屬物,例如生長的樹木,其法律性質是什麼?共有人是否可以自由處理這些附屬物?這篇文章聚焦於一個常見卻可能觸法的誤區。許多人可能誤以為,既然自己是土地及
當勞工面臨公司非法解僱,並在對簿公堂爭取權益的過程中,為了維持生計而到其他公司工作,原雇主能否以勞工在訴訟期間另行就業為由,作為再次「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這是一個常見且複雜的勞資問題。
許多住戶在遇到管理委員會未依規定執行職務(如不修繕公共設施或帳目不清)時,可能會認為可以暫停繳納管理費,主張「等你做好我再繳」,也就是法律上的「同時履行之抗辯」。然而,這篇文章要說明的是,根據法院實務
這篇文章探討了一個常見的投資糾紛案例:兄弟甲出資百萬交由乙操作股票,股市大跌後甲想「退夥」並要求返還出資額,但這樣的要求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關鍵在於釐清「合夥」與「合資」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