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弘曜專欄
當您收到緩起訴處分被撤銷的通知時,這並不代表案件已經蓋棺論定!法律賦予被告一個重要的權利,讓您有機會挑戰這個撤銷決定,這就是「聲請再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的規定,被告可以在收到撤銷緩起訴處
收到警局通知要做筆錄(警詢)時,搞清楚自己是以何種「身分」被通知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除了明確的「犯罪嫌疑人」與「證人」身分外,您可能被以「案件關係人」的名義通知,而這個身分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明文定
台灣違法吸金犯罪層出不窮,以投資和高額報酬為誘因向公眾吸收存款,除了涉及刑法詐欺罪外,更構成最高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億元罰金的銀行法重罪。但當公司涉案時,並非所有任職人員都需負法律責任。本文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