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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特別是法人股東指派的代表人)若遭公司無正當理由解任時,其損害賠償權利。依據《公司法》第199條及277條,受解任方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包含任期內原可獲得的報酬
消防員因公務員身分,勞動三權受限,無法組工會或實質協商,更無罷工權。其職安保障亦不足,不適用《職安法》,政府未盡責也無罰則。呼籲重新思考並修法,提升消防員職場安全。
新莊地藏庵資深道士因私收紅包遭解雇,法院判廟方勝訴。本案說明,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須達「情節重大」且雇主需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才可解雇。廟方因規則明確、道士經簽切結書後仍再犯並有懲處紀錄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出售商標,若買方屬善意第三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公司原則上不得否認該交易效力。然而,公司仍得對該前董事長提起背信罪等刑事告訴,並主張民事求償。
雇主進行職務調動時,須遵守《勞動基準法》明定的「調動五原則」,確保調動具企業經營必要且不損害勞工權益。此外,考績評分雖有雇主裁量空間,但當勞工有爭議時,雇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考績的正當性,以避免裁量權
一家螺絲釘公司產品照片遭盜用後提告,卻遭法院駁回。原因是著作權法僅保障具「原創性」與「創作性」的作品。攝影著作需有光影處理、修飾或藝術性組合,才能表達作者巧思和個性。本案照片雖經去背、加商標後製,仍屬
為推動再生能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鼓勵於原住民族地區設置太陽能,卻出現「砍樹種電」現象,影響部落環境。儘管《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開發應取得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並分享利益,以保障其文化及土地權利。但
勞工在執行職務時若發生疾病、傷害等,即屬職業災害。雇主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不論有無過失都須補償,項目包含醫療費用及工資等。為減輕負擔,雇主應為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其理賠可抵充補償費用。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授權,以公司名義簽發本票,公司能主張無效嗎?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其行為視同公司行為。為保障交易安全,若交易相對人是善意第三人,公司不得僅以未經董事會決議或決議有
股東會通知若未詳細說明修改章程、董監事改選、資本額增減等事項的主要內容,即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此規定旨在確保股東資訊充分。若因通知瑕疵導致權益受損,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89條,於決議之日起30日
法院認為,儘管公司與員工可約定績效目標作為考核標準,一旦「勞工嗣後工作內容有重大調整」,代表「情事發生變動」,原先的績效目標就「應視具體情形,妥為衡量、調整」。公司「不得逕以」調職前的「原訂績效目標作
為了讓公司財務看起來更健全,有些公司會進行「增資」,但若增資款並未實際到位,僅透過虛假的銀行紀錄或文件來應付,形成虛列股本或資本不實的情況。這種行為不僅違背公司法維護資本真實性的精神,更是嚴重的刑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