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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進行職務調動時,須遵守《勞動基準法》明定的「調動五原則」,確保調動具企業經營必要且不損害勞工權益。此外,考績評分雖有雇主裁量空間,但當勞工有爭議時,雇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考績的正當性,以避免裁量權
勞工在執行職務時若發生疾病、傷害等,即屬職業災害。雇主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不論有無過失都須補償,項目包含醫療費用及工資等。為減輕負擔,雇主應為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其理賠可抵充補償費用。
企業因業務性質變更(如轉型電商)需縮減人力時,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解僱勞工,須符合三個要件: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其中「業務性質變更」不限於業務種類,也含組織經營結
你以為寺廟性質特殊,廟公沒有勞動權益嗎?錯!根據法院見解及行政機關公告,凡是「傳教機構」(包含寺廟)自2010年起即適用勞動基準法。判斷廟公是否為勞工的關鍵在於與寺廟間是否具備「人格、經濟、組織」上
法院認為,儘管公司與員工可約定績效目標作為考核標準,一旦「勞工嗣後工作內容有重大調整」,代表「情事發生變動」,原先的績效目標就「應視具體情形,妥為衡量、調整」。公司「不得逕以」調職前的「原訂績效目標作
不是立了遺囑就能為所欲為地處分全部財產!民法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最低權益,特別設立了「特留分」制度。這是一個法律明定的比例(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使有遺囑或遺贈,也不能低於這個比
許多員工都期待年終獎金,但這筆錢公司一定要發嗎?即使公司大有盈餘,勞工就能要求拿到年終嗎?這一切都取決於「勞動契約」中有沒有約定發給年終獎金。如果勞動契約有明確約定,那麼年終獎金就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
根據勞基法,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原則上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可以在休息日工作後,自願選擇補休。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指出,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只能換取補休,更不得於休息日工作前,以勞動契約或工作
共有人將共有土地出租給另一共有人使用時,即使該出租行為未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而對其他共有人有問題,但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租賃契約已成立(口頭約定亦可)。
當勞工面臨公司非法解僱,並在對簿公堂爭取權益的過程中,為了維持生計而到其他公司工作,原雇主能否以勞工在訴訟期間另行就業為由,作為再次「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這是一個常見且複雜的勞資問題。
本文透過實際案例,深入解析勞動派遣與承攬在職災補償責任上的關鍵差異,提醒相關各方應釐清法律關係,避免誤解責任歸屬。
降職減薪合法?勞基法規定,雇主調動工作不得對薪資做不利變更!但最高法院說:要看新舊工作內容是否實質不同,薪水變少不一定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