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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住戶因安裝冷氣致外牆裂縫,造成樓下住戶漏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修繕必須進入他戶者不得拒絕,樓上住戶不得拒絕樓下住戶進入維修。樓上住戶並應對其行為造成的漏水損害負賠償責任。若遭拒絕,樓下住戶可透
耕地375減租租約因保護佃農,地主收回土地不易。但承租人若違反約定、不自任耕作,地主仍可終止租約。法院認為,除了轉租或荒廢,若承租人未經同意,變更約定耕作內容(如從種植農作物改為漁牧使用),也屬於「不
承攬契約工程延宕,已付大筆款項卻無法如期完工?想解除契約追回工程款,法定權利限制多!尤其非時效性工程,法院實務不一定支持,終止也難全額返還。簽約時務必約定好解除與終止權,並諮詢律師自保。
根據「住宅租賃權益重點提醒」來源,內政部依據租賃專法(2018年上路,2023年修法),修訂了租賃契約規範。文章整理出房客六大應注意權益:房東不得禁止申報租金支出、不得禁止遷入戶籍、不得將增加稅賦轉嫁
本票與支票是常用票據,主要差異在付款人(本票:發票人;支票:金融業者)與消滅時效(本票3年;支票1年)。本票的最大優勢是債權人可透過非訟的「本票裁定」,快速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
若租客在租屋處自殺,導致房屋成為凶宅並造成價值減損,實務上認為此為違背善良風俗之侵權行為。屋主可依民法第184條,向未拋棄繼承的自殺者家屬請求損害賠償。但家屬的賠償責任以其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
子女接受父母贈與財產後卻不孝,例如辱罵、恐嚇或不扶養。此時,贈與人可依民法第416條,俗稱「不肖條款」,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財產。撤銷需符合特定條件(如故意侵害行為符刑法要件或不履行扶養義務),且須在知
許多社區大樓住戶之間或與管委會常有意見不合。本案中,住戶因與管委會委員有衝突而心生不滿,竟選擇破壞大樓中庭、由園藝業者造景的植栽洩憤,特別是拔除了委員喜愛的幾株虎尾蘭。然而,這樣的行為看似小事,實際上
許多夫妻在婚後共同購買房屋,可能基於某些考量將房屋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但房貸卻是由另一方(例如本案例中的甲)實際支付。當婚姻關係結束,支付房貸的一方常認為自己是代配偶清償債務,希望能向對方請求
許多買家在成屋交易時,擔心簽了「現況說明書」並註記「現況交屋」後,若交屋才發現房屋有瑕疵,賣方就不需負責。事實上,「現況交屋」主要是指依買方透過肉眼、手摸或嗅聞等可察覺的房屋物理現況來交付。
遇到房客不繳租金,房東想終止租約收回房屋,看似理所當然,但一不小心可能就會在法院敗訴,就像案例中的甲房東一樣。這是因為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房東要合法終止租約有兩個關鍵步驟:首先,必須先「定相當期限
不是立了遺囑就能為所欲為地處分全部財產!民法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最低權益,特別設立了「特留分」制度。這是一個法律明定的比例(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使有遺囑或遺贈,也不能低於這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