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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雖為「股東最高決議機關」,但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執行原則應由董事會決議。若股東會決議事項非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法院實務上僅視為「建議」性質。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即「調動五原則」)是判斷公司調動員工工作是否合法的關鍵依據。雇主進行調動,必須基於企業經營上必要,且不得有不當動機或目的;同時,不能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調動後
母親借媳婦名義購買人壽保險,此類「借名契約」經最高法院判決為無效。這類行為違反了保險契約的「最大善意」與「誠實信用」原則,並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正確評估。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據實說明義務,且此舉
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有據實說明義務。若要保人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美容護膚機構刊登「免費美膚護理技術課程」廣告,若未充分揭露學員須提供服務五年或中途退出需賠償50萬元違約金等條件。這種未揭露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限制或負擔,已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1條所禁止的「不實廣告」。
醫療廣告規範嚴格,非醫療機構不得刊登,違者將處以高額罰鍰。醫療機構雖可刊登廣告,但禁止虛偽、誇大、假借名義或其他不正當方式。違反規定者,除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外,若內容虛偽誇張或有傷風
有烘焙業者因員工休息日出勤未給加班費遭罰。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需依規定加給工資。儘管勞工可依意願選擇補休,但最高法院見解指出,雇主不得在勞
依民法「無因管理」適法的無因管理,免除賠償責任。此法旨在鼓勵助人,並保障行為人於特定情境下的權益。
依醫療法規定,醫事人員若因「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權」導致病人受損,才需負賠償責任。病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對病情、醫療選項及風險皆有知情與選擇權,因此醫療機構實施
因夜遊探險並拍攝影片,未經屋主同意進入廢棄民宅,遭屋主提告侵入住宅罪。儘管該民宅已無人居住,依實務見解,它仍屬於刑法第306條規定之「建築物」。因此,未經同意進入的行為,已構成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可能須
公司委託設計禮盒印花,著作權歸屬複雜。依著作權法第11條,員工職務創作,人格權歸員工,財產權歸雇主;第12條規範外包,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通常歸受聘人。為避免爭議,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屬,保障自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爭議事件而終止契約。然而,法院實務見解指出,若勞工另有其他正當理由(非因該爭議事件),資方仍可終止勞動契約。例如,勞工對長官言語恐嚇或對同事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