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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無因管理」適法的無因管理,免除賠償責任。此法旨在鼓勵助人,並保障行為人於特定情境下的權益。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出售商標,若買方屬善意第三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公司原則上不得否認該交易效力。然而,公司仍得對該前董事長提起背信罪等刑事告訴,並主張民事求償。
你以為寺廟性質特殊,廟公沒有勞動權益嗎?錯!根據法院見解及行政機關公告,凡是「傳教機構」(包含寺廟)自2010年起即適用勞動基準法。判斷廟公是否為勞工的關鍵在於與寺廟間是否具備「人格、經濟、組織」上
股東會通知若未詳細說明修改章程、董監事改選、資本額增減等事項的主要內容,即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此規定旨在確保股東資訊充分。若因通知瑕疵導致權益受損,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89條,於決議之日起30日
這篇文章探討了一個常見的投資糾紛案例:兄弟甲出資百萬交由乙操作股票,股市大跌後甲想「退夥」並要求返還出資額,但這樣的要求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關鍵在於釐清「合夥」與「合資」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