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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六位好友合夥經營民宿,其中一位不幸逝世時,若合夥契約未約定繼承人得繼續為合夥人,依民法規定,逝世合夥人將當然退夥。此時,其繼承人僅得請求其他合夥人與其結算應得款項,而不可請求移轉民宿的土地與建築物1
本文探討公司董事或監察人(特別是法人股東指派的代表人)若遭公司無正當理由解任時,其損害賠償權利。依據《公司法》第199條及277條,受解任方可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包含任期內原可獲得的報酬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出售商標,若買方屬善意第三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公司原則上不得否認該交易效力。然而,公司仍得對該前董事長提起背信罪等刑事告訴,並主張民事求償。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授權,以公司名義簽發本票,公司能主張無效嗎?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其行為視同公司行為。為保障交易安全,若交易相對人是善意第三人,公司不得僅以未經董事會決議或決議有
股東會通知若未詳細說明修改章程、董監事改選、資本額增減等事項的主要內容,即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此規定旨在確保股東資訊充分。若因通知瑕疵導致權益受損,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89條,於決議之日起30日
這篇文章探討了一個常見的投資糾紛案例:兄弟甲出資百萬交由乙操作股票,股市大跌後甲想「退夥」並要求返還出資額,但這樣的要求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關鍵在於釐清「合夥」與「合資」的區別。
本文深入剖析股權借名登記的法律性質及風險,並以案例 為鑑,說明當借名關係破裂或發生變故時,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難以取回股份、名義股東反制甚至提告的窘境,以及公司經營權可能因此動盪或落入第三人手中的嚴重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