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弘曜專欄
文章深入探討護理師合法職責、醫療疏失的認定標準、病患的舉證責任,以及法院如何透過鑑定機制進行判斷,呈現醫療糾紛的法律面向。
依醫療法規定,醫事人員若因「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權」導致病人受損,才需負賠償責任。病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對病情、醫療選項及風險皆有知情與選擇權,因此醫療機構實施
根據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醫事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其執行醫療業務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文的目的是保護醫事人員專業性及社會大眾就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