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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因隱瞞失眠就診事實,在請領精神病失能險時遭保險公司拒賠並解除契約。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要保人有據實說明義務。若要保人隱匿或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保險人即便在保險事故
本文解釋,意外險理賠需符合「外來突發事故」。最高法院認為,非由疾病、老化、細菌感染引起者,原則上即屬「外來事故」。此外,意外事故的外來性不以具有外傷為必要。因此,中暑、熱衰竭若由外在環境高溫導致,即便
法院實務認為,為節稅目的借用他人名義投保,只要不影響保險公司風險評估或違反對價衡平原則,保險契約仍屬合法有效,不當然違反公序良俗。
計程車司機因積欠卡債,其為女兒投保的壽險主約及醫療險附約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解約,多年心血付諸流水。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保單終止權屬財產權,執行法院得代要保人終止契約並償付解約金,以清償債務。然而
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27條中「帶病投保」的理賠爭議。案例中,被保險人投保後三天確診大腸癌,遭保險公司以帶病投保為由拒賠。然而,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人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責任的前提是,疾病已有外表可見
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受益人請求理賠時,須證明事故確為「外部突發」所致。如依經驗法則通常認定為外來偶發、不可預見者,受益人舉證責任可獲減輕。若保險人抗辯事故係
意外傷害保險僅理賠「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的失能或死亡。若被保險人因自身疾病(例如心臟病發)導致身故或傷害,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受益人須舉證證明事故為外來突發,雖實務考量舉證困難而降低證明度
勞工在執行職務時若發生疾病、傷害等,即屬職業災害。雇主負有「無過失補償責任」,不論有無過失都須補償,項目包含醫療費用及工資等。為減輕負擔,雇主應為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其理賠可抵充補償費用。
正在處理離婚事宜,擔心財產分配被忽略?別忘了檢視彼此的保險單!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離婚時可以針對婚後財產的剩餘差額進行分配。本文重點說明,並非所有保險單都能拿來分配,主要看保單是否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金理賠時效只有2年?保單說判決確定才能賠?錯!律師揭密,保險金請求時效從何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