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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最高決議」只是建議?董事會竟能合法拒絕發放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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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最高決議」只是建議?董事會竟能合法拒絕發放獎金!

A公司的大股東B,認為A公司應該成為照顧員工的模範企業,於是股東會上提議A公司每個月都要發給員工獎金,此提議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A公司可以不遵守嗎?


一、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雖然股東會為「股東的最高決議機關」,但依照公司法第202條規定,除了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公司業務的執行,均應由董事會決議。

 

法定股東會決議事項,例如承認公司營運報告、改選董事等。而非屬於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會決議事項,股東會仍做成決定,法院實務上認為僅具有「建議」性質,董事會為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並無遵守的義務。


二、結論及建議

員工酬勞之發放,並非法定股東會決議事項,通常公司章程會規定交由董事會決定當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比例。案例中的A公司,雖然股東會決議每個月都要發放員工獎金,但此僅具有建議性質,A公司的董事會可以不遵守。


建議有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效益等相關問題,可向專業商務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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