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洩憤拔花?小心!社區中庭「共有財產」動不得,代價是吃上毀損罪!

為了洩憤拔花?小心!社區中庭「共有財產」動不得,代價是吃上毀損罪!
新北市某社區的住戶A、B、C三人,與大樓管理委員會的委員D對大樓管理看法有所衝突,因此對D心生不滿,大樓中庭有請園藝業者造景的植栽,其中有幾株虎尾蘭特別得到D喜愛,於是三人徒手拔大樓中庭的虎尾蘭洩憤,是問三人該當何罪呢?
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指的是文書、建築物、礦坑或船艦以外之物。
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損壞係指「損害」或「破壞」。因而導致物品因此喪失一部或全部的效能、外型或特定目的而言。
結論
案例中的虎尾蘭,種植於大樓中庭,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所有的財產,而A、B、C三人將其隨意拔除,縱使可再種回土壤,但已經影響植物外觀、影響根莖成長、降低存活能力,造成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財產上的損害,因此構成刑法毀損罪。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
#免費保險諮詢 #保單健檢 #車禍律師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債務糾紛律師 #原住民律師 #勞資糾紛律師 #遺產繼承律師 #離婚律師 #刑事詐欺洗錢槍砲毒品律師 #不動產律師 #保險規劃 #苗栗律師 #保險律師 #新竹律師 #律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