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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未通知其他繼承人,是否影響效力?律師分析民法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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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未通知其他繼承人,是否影響效力?律師分析民法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

老張有三名子女,三名子女中只有老大有結婚,婚後並有一名寶貝兒子。老張死亡後,因為只留有負債,所以三名子女均辦理拋棄繼承,但因為他們沒有跟律師諮詢,所以不知道第一順位親等近的子女拋棄繼承後,老張的債務會由孫子繼承。

當老大發現自己的寶貝兒子變成債務人後氣急敗壞,老大能不能主張說,三名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時沒有通知會變成繼承人的兒子,所以拋棄繼承都無效呢?
 

一、法律規定:拋棄繼承的書面通知義務

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書面形式不限,通常為證明有確實書面通知,會以存證信函作為通知方法。
 

二、拋棄繼承順位

有繼承權,才有資格拋棄繼承。

遺產的繼承人,可分為被繼承人的配偶與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順位繼承人。
 

(一)順位繼承人
 

  1.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第二順位:父母。

  3.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4. 第四順位:祖父母。
     

提醒: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照民法第117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需被繼承人的子輩均拋棄繼承,孫輩才取得繼承權。若有「代位繼承」的情形,例如爺爺過世,但是爸爸比爺爺早走,那麼女兒就是代位繼承人,他的繼承順位與爸爸的兄弟姊妹相同,同為子輩繼承人。


(二)配偶
 

  • 配偶與順位繼承人,均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

  • 配偶與順位繼承人彼此繼承權獨立,拋棄繼承均不影響對方。

  • 離婚配偶不具有繼承人資格。


三、沒有通知其他繼承人、或通知不合法,拋棄繼承是否無效?

拋棄繼承人如果沒有依照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通知應為繼承之人,或是沒有用書面通知應為繼承之人,是否會影響自身拋棄繼承的效力呢?
 

法院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見解意旨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要旨)認為: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僅為「訓示規定」,與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生效無關,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僅需要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單獨為意思表示,即溯及既成開始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拋棄繼承人未盡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的通知義務,又或是通知有瑕疵,也不影響拋棄繼承的效力。


四、結論及建議

 

拋棄繼承是否合法有效,除了要符合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外,尚須準備相關書面文件以聲請,如對於繼承順位、拋棄繼承權的時效、所需準備的書面資料不熟悉,甚至可能導致聲請拋棄繼承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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