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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因公務員身分,勞動三權受限,無法組工會或實質協商,更無罷工權。其職安保障亦不足,不適用《職安法》,政府未盡責也無罰則。呼籲重新思考並修法,提升消防員職場安全。
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罪的「既遂」與「未遂」認定,直接影響行為人罪責輕重。過去實務見解曾有歧異,但最高法院現已達成統一見解。根據最新標準,無論製造方法、產出物樣態及比例,只要產出物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應
法院實務認為,為節稅目的借用他人名義投保,只要不影響保險公司風險評估或違反對價衡平原則,保險契約仍屬合法有效,不當然違反公序良俗。
銀行法吸金罪嚴懲非銀行機構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高額報酬的行為。判斷公司員工是否涉案,關鍵在於其工作內容是否參與對外招攬、資金運用規劃,以及是否具備犯罪意圖和認知。此罪的「犯罪所得」計算極為嚴格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具刑事責任,但法律視施用者為病人,鼓勵戒癮。初犯或三年後再犯者,檢察官會優先聲請「觀察勒戒」,這雖非刑罰但會剝奪人身自由。若不想進入勒戒所,務必趕在檢察官聲請前,向其申請附條件緩起訴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不僅指物品喪失全部或部分功能,實務見解認為,物品外觀是否美觀亦是其效用之一。因此,對車輛潑漆,即使車輛仍能行駛,但若油漆無法回復原狀,影響到車輛既有的美觀、保護及防鏽效用,就已構
新莊地藏庵資深道士因私收紅包遭解雇,法院判廟方勝訴。本案說明,勞工違反工作規則須達「情節重大」且雇主需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才可解雇。廟方因規則明確、道士經簽切結書後仍再犯並有懲處紀錄,法院認定解
栽種大麻罪過去一律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宣告違憲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修法。現在若行為人是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如案例中出於好奇種植一盆大麻,刑責可減輕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刑法上的「自首」與「投案」概念有明確區別。當犯罪在偵查機關未發覺前,犯人主動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者為「自首」。此情形依刑法第62條,法院「得」減輕其刑,但並非必然減刑。若偵查機關已掌握犯罪事實與犯人,犯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出售商標,若買方屬善意第三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公司原則上不得否認該交易效力。然而,公司仍得對該前董事長提起背信罪等刑事告訴,並主張民事求償。
台中一名女駕駛綠燈轉黃燈加速時,與闖紅燈騎士相撞,卻仍被認定有過失。這凸顯了交通案件中「信賴原則」的運用限制。信賴原則原指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時,可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以確保交通順暢。然而,實務上法院認為
雇主進行職務調動時,須遵守《勞動基準法》明定的「調動五原則」,確保調動具企業經營必要且不損害勞工權益。此外,考績評分雖有雇主裁量空間,但當勞工有爭議時,雇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考績的正當性,以避免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