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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種大麻罪過去一律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大法官釋字第790號解釋宣告違憲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修法。現在若行為人是因供自己施用且情節輕微者,如案例中出於好奇種植一盆大麻,刑責可減輕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刑法上的「自首」與「投案」概念有明確區別。當犯罪在偵查機關未發覺前,犯人主動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者為「自首」。此情形依刑法第62條,法院「得」減輕其刑,但並非必然減刑。若偵查機關已掌握犯罪事實與犯人,犯
公司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決議出售商標,若買方屬善意第三人,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公司原則上不得否認該交易效力。然而,公司仍得對該前董事長提起背信罪等刑事告訴,並主張民事求償。
台中一名女駕駛綠燈轉黃燈加速時,與闖紅燈騎士相撞,卻仍被認定有過失。這凸顯了交通案件中「信賴原則」的運用限制。信賴原則原指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時,可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以確保交通順暢。然而,實務上法院認為
雇主進行職務調動時,須遵守《勞動基準法》明定的「調動五原則」,確保調動具企業經營必要且不損害勞工權益。此外,考績評分雖有雇主裁量空間,但當勞工有爭議時,雇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考績的正當性,以避免裁量權
一家螺絲釘公司產品照片遭盜用後提告,卻遭法院駁回。原因是著作權法僅保障具「原創性」與「創作性」的作品。攝影著作需有光影處理、修飾或藝術性組合,才能表達作者巧思和個性。本案照片雖經去背、加商標後製,仍屬
誤信虛擬貨幣代購高薪兼職,提供銀行帳戶與密碼給詐騙集團,導致帳戶淪為人頭並遭凍結。即使自己也被騙,法院仍可能認定她因貪圖不符比例的高薪,構成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罪。除了刑事責任,也可能須賠償受害者的金錢
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對逝者債務負「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即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但繼承人對債務負「連帶責任」。即使繼承人已分割遺產,若未獲債權人同意,仍需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毒品案件已是台灣三大刑事犯罪類別之一。毒品犯罪涉及多重法規,依行為人年齡、毒品危害等級(分為1至4級)及犯罪行為類型(如製造、販賣、施用、持有等)進行分類。其法律責任涵蓋刑事(如
本文探討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案例中,老陳對臨檢員警脫口說「幹」後被捕。然而,憲法法庭針對此條文做出重要解釋,指出其旨在保障國家權力的行使,而非公務員個人名譽。此罪成立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妨
以廣告行銷為名,實則僅靠會員入會費維生,並以新會員資金支付舊會員獎金。這種主要收入來自介紹他人入會的模式,構成「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司負責人及涉案員工不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更可能觸犯刑法加重詐
刑法「肇事逃逸罪」的成立,關鍵在於駕駛是否主觀上「認識」自己撞傷人後仍決定逃離現場。例如,若甲在夜間因視線不佳擦撞到乙,但客觀上確無任何徵兆讓甲察覺碰撞,則甲缺乏主觀認識,不會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