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弘曜專欄
根據「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票據一旦成立便與基礎關係獨立,以確保流通性。然而,此原則有例外,在直接前後手當事人間並不適用,可對票據流通的原因關係進行抗辯。若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實務見解認為執票人需負舉
婚姻結束不易,本文提供離婚的完整指南。離婚方法分為「兩願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兩者皆需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文章詳述訴訟離婚的法定原因,例如重婚、虐待或遺棄等。離婚衍生的子女親權、扶養費、財產分配
本文解析一宗迷藥案,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規定,「欺瞞使人施用毒品未遂罪」即使行為未遂,法律仍可處罰。由於FM2屬第三級毒品,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案例提醒,
計程車司機因積欠卡債,其為女兒投保的壽險主約及醫療險附約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解約,多年心血付諸流水。最高法院見解認為保單終止權屬財產權,執行法院得代要保人終止契約並償付解約金,以清償債務。
本文探討保險法第127條中「帶病投保」的理賠爭議。案例中,被保險人投保後三天確診大腸癌,遭保險公司以帶病投保為由拒賠。然而,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人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責任的前提是,疾病已有外表可見
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受益人請求理賠時,須證明事故確為「外部突發」所致。如依經驗法則通常認定為外來偶發、不可預見者,受益人舉證責任可獲減輕。若保險人抗辯事故係
保全程序是為防債務人脫產的特別訴訟,目的在確保債務人財產維持現狀,以利未來強制執行。它分為假扣押(保全金錢債權)與假處分(保全非金錢債權或急迫狀態)。保全程序屬非訟事件,具暫定性、附隨性及迅速性,能快
意外傷害保險僅理賠「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的失能或死亡。若被保險人因自身疾病(例如心臟病發)導致身故或傷害,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受益人須舉證證明事故為外來突發,雖實務考量舉證困難而降低證明度
在網路上購買手槍零件當收藏,認為不具殺傷力不違法,但若這些零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即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零件罪」。此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死因贈與是一種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條件的契約,與遺囑的單方「遺贈」不同。然而,為尊重贈與人死前的最終真意,法院實務認為,若贈與人在死前所為的行為與原死因贈與內容相牴觸,可類推適用民法關於遺囑撤回的規定,
離婚訴訟中,父母常為子女親權爭執,甚至不惜操控孩子。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其意願及父母的教養能力。為避免孩子受不當影響,法院得選任「程序監理人」代孩子發聲。士林地
為推動再生能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鼓勵於原住民族地區設置太陽能,卻出現「砍樹種電」現象,影響部落環境。儘管《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開發應取得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並分享利益,以保障其文化及土地權利。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