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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股份轉讓後還能要求結算嗎?律師解析:為何「轉讓」與「退夥」法律效果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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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股份轉讓後還能要求結算嗎?律師解析:為何「轉讓」與「退夥」法律效果大不同!

一、合夥股份轉讓與退夥結算:你的權利是否跟著轉讓而消失?


在商業經營中,合夥關係是常見的合作模式。然而,當合夥人因為理念不合或生涯規劃想離開而轉讓股份時,往往會產生一個法律爭議:我轉讓了股份,還能不能要求結算合夥財產?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離開合夥,就有權要求進行合夥財產的結算。但根據法院的見解,「轉讓股份」與「退夥」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二、案例分享


林先生與周先生等 6 人於民國 86 年簽訂契約,合夥經營一間商號 。


後來林先生因財務困難,在 87 年與周先生簽訂「合夥股份轉讓協議書」,約定將其在合夥契約中的全部權利義務,以新臺幣 100 萬元「轉讓」給周先生。


多年後,林先生主張商號尚未針對 87 年轉讓當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依據《民法》第 689 條規定,請求周先生和其他商號合夥人協同辦理退夥結算。

 

三、法律規定:退夥結算 vs. 股份轉讓


在處理合夥財產結算與股份轉讓時,有兩條重要法律依據:
 
  1. 民法第 689 條第1項(退夥結算):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

  2. 民法第 683 條(股份轉讓):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股份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四、法院實務見解:合夥股份轉讓不生結算問題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4號、82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退夥」與「轉讓股份」在法律效果上的重大差異:


(一)什麼是真正的「退夥」?


法院認為,《民法》第 689 條規定的「退夥結算」,僅適用於以下情形 :
 
  • 合夥人主動聲明退夥(民法 686 條)。

  • 合夥人死亡、破產或經開除等(民法 687 條)。

  • 合夥人的股份被債權人扣押(民法 685 條)。

 

(二)「股份轉讓」不屬於退夥結算範疇


法院指出,合夥的股份轉讓屬於 :
 
  • 人數變更而非財產變動:合夥人將股份轉讓給第三人或其他合夥人,屬於「合夥人數」的變更,而非「合夥財產」的變動 。
  • 權利已移轉:一旦轉讓股份,轉讓股份之人就已經將對合夥的權利全部移轉給受讓人,對該合夥已無任何權利可言 。

  • 結論:股份轉讓不發生轉讓人與他合夥人結算合夥財產的問題 。
     

在上述案例中,林先生既然已將全部合夥股份出售讓與周先生承受,性質上屬於股份轉讓,其自然無權再要求結算合夥財產 。
 


五、結論:打算離開合夥前,請務必釐清法律性質


合夥關係的退出方式多樣,選擇「股份轉讓」或「聲明退夥」,對後續是否能主張財產結算的權利有著天壤之別。


若您採取的是「轉讓」形式,務必在轉讓協議中針對價金、債權債務抵銷等細節明確約定。一旦簽署轉讓協議,法律上通常視為您已放棄對合夥財產的直接結算權,改為領取轉讓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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