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身故,繼承人可分得房產?法院實務揭示:僅能請求金錢結算!

合夥人身故,繼承人可分得房產?法院實務揭示:僅能請求金錢結算!
六位好友合夥出資購買土地、建築並經營民宿,其中一位合夥人不幸身亡,亡故合夥人的繼承人是否可以請求將土地和建築物移轉1/6所有權持分給他們?
法定退夥與繼承權的限制:
民法第687條第1款明確規定,除非合夥契約有特別約定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合夥資格,否則合夥人死亡時,即當然退夥。
在本案例中,合夥契約並未約定繼承人可以繼續為合夥人,因此死亡合夥人發生法定退夥的效力,其合夥人資格喪失。
僅能請求結算,不能請求移轉特定財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指出,退夥人就合夥財產的股份,會當然歸屬於其他合夥人。
因此,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僅得請求其他合夥人與其結算,不可請求移轉特定的合夥財產,例如本案例中的土地和建築物,繼承人不得請求移轉。
退夥人與其他合夥人間的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的狀況為準,退夥人的股份不論出資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若合夥事務尚未了結,則在了結後計算並分配損益。
合夥財產的公同共有性質: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61號民事判決進一步說明,合夥人死亡時,若合夥契約未訂明由繼承人繼承,即發生法定退夥效力,喪失合夥人資格。由於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因此其就合夥財產的股份自然歸屬於其他合夥人。
此判決也特別釐清了「合夥」與「借名登記」的差異。在借名登記契約中,若借名人死亡,其繼承人原則上可以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的標的物。但合夥關係則不同,繼承人無從對合夥財產請求返還或逕行移轉特定財產,只能請求結算。
結論
六人的合夥並未有繼承人得繼承合夥契約的約定,因此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只能向其他五名合夥人請求結算應得的款項,而不能直接請求移轉土地和建築物的1/6所有權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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